別為不公義留白 馬應當仁不讓


馬英九陳水扁代表了法律人的兩個極端
  中評社香港4月18日訊/法學教授陳長文今天在臺灣《聯合報》發表文章,強調“別為不公義留白,馬應當仁不讓”。文章内容如下:  
  
  法律重要還是人重要?這可以形成永恆的辯論。而無巧不巧,台灣前後的兩位法律人“總統”,剛好分據在這個辯論的天平兩端。 

  陳水扁前“總統”是絕對的“人治”實踐者,他相信權力代表一切,法律只是一種延續統治者權力的工具;學法律,對統治者最大的價值就是,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漏洞去捍衛自己的權力。如此的信念下,陳水扁靈活、權變。他也掌握了法律文字與現實間的縫隙,由權力者透過法律的解釋與裁量來填補這個縫隙。陳水扁就這樣地濫用了裁量權,涉入貪瀆弊案。 

  馬英九“總統”卻是另一種極端,他信仰“法治”,對人的權力(特別是自己)謹慎節制,他相信好的制度可以使“國家”順利運行,因此制度應該也必須超乎於個人。因此,馬英九保守、沉穩。從相對於陳水扁的角度來說,台灣選出這一位“總統”,不能不說是一種幸運。但這種“絕對式”的法治主義,卻有盲點;那就是社會情狀多變,制度或有不足,法律文字亦有窮盡之處,再完美的制度,也必須由人來執行。 

  法治,並不是和“人治”相對立的概念,法律只能是網,而網線間的空隙,就需要執法者的裁量來填補、甚至本著法的目的去創造。 

  當我們誤解“法治”的意思,以為其與人治絕對的相斥,那麼,當社會現實落在法網的空隙處時,主政者不願沾染人治色彩而忌諱於行使裁量權時,這個空隙就會形成法治社會的不公義留白。 

  馬英九面對國際對台灣貪汙評比的負面表現,痛心之餘宣示肅貪決心,並限期“行政院”提出檢討改進方案。筆者擔心的不是“總統”沒有肅貪的決心,而是馬英九在絕對法治觀下的行為盲點。 

  馬英九太過節制權力,容易使“國家”運行的過程中出現“裁量空白”。新政府已執政十個月,前政府廣涉貪腐的劣跡和酬庸的人事,這十個月來,新政府作了多少整頓呢?主政者不能妥善發揮用人裁量權,那不是對法治的尊重,而是怠於行使法律交付給執政者的義務。這時,謹慎節制權力者的權力,非僅不是對法治的尊重,反而是一種傷害。 

  十個月的執政,再說這些涉貪的人是前政府任命的已有些勉強,何況他們留任其職十個月,也得到新政府的背書與默許。 

  以“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去留為例,涉及那麼多的爭議,新政府真的在“制度”上無能為力嗎?  

  先不論擁有“國會”優勢的國民黨,迄未針對“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有具體對應,這是立法面的怠惰。再其次,針對陳總長的爭議,據瞭解,“監察院”已進行調查,若查無其事,則還他清白,若查明失職,以糾舉為例,依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並得先予停職…。”此時行政機關即有“被動”的裁量權,並不應怠於執行。 

  其他諸如再生能源法案、溫減法遲遲未能在“立法院”通過、金融整頓、文官紀律以及國軍的買官疑雲,“依法行政”、“尊重法治”不能作為消極無為怠惰的藉口,法治仍有人的裁量,在肅貪工作上,新政府最缺的不是法律,其實是劍及履及善用裁量權的魄力。 

  對比陳水扁,馬英九的清廉自持顯得難能可貴。但人民對馬英九的期許是千百倍於陳水扁的,對法律原則固然要尊重堅持,但對於該當行使裁量之時,馬英九也應展現當仁不讓的決心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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