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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恐怖

 

醉夢者

 

綠色本該是和平的象徵,所以有一個全球性的組織叫做綠色和平組織。不過,任何東西到台灣都會變質,綠色兩字到台灣就變成恐怖的代名詞
 

2009911日台北地方法院對扁案進行宣判。
 

南社社長鄭正煜,副社長陳惠凰,客社社長張葉森,前北社副社長陳昭姿與楊其文等人,912日就與將近50名挺扁民眾,前往審判長蔡守訓板橋市住處前,倒舉「恥」字旗幟抗議審判不公。
 

也許民進黨會說,南社、北社與客社不是民進黨的團體,只是檢視民進黨於陳水扁貪瀆案爆發以來的言行,及與民進黨一路相隨的外圍團體,民進黨真的不須負起應有責任嗎?
 

在台灣民主發展過程中,民進黨是以社運加上街頭暴力起家,與其相連接的綠色陣營也大部分是同樣的調調。這在戒嚴威權時代,綠色恐怖或可說是不得不然,但在2000年民進黨取得中央執政權之後,民進黨是否變成遵守民主法治規範的正常政黨呢?我們可以從一些與司法有關的事例來看。(註:陳水扁於2000年到2008年擔任國家總統,民進黨取得中央執政權,掌握國家所有資源)


一、2006616日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一審 

陳菊:「法官用顏色與政治立場決定了這場官司,一審是輕率違法的判決為了台灣民主的價值,她將上訴到底。」 

陳水扁617高分貝質疑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判決,批評法官黃宏欽的判決是開台灣民主、司法、地方自治及市民的玩笑。他強調會尊重司法,但無法接受助長賄選的判決結果。「這是什麼判決!」「這是什麼世界!」 

民進黨立委蔡啟芳621日在高雄公開指控「法官收國民黨的錢!」。 

*結果:2007624日判決陳菊當選無效的三法官申請保護。 

對照組:200711月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二審,判決陳菊勝訴。對於高雄市長選舉官司敗訴,黃俊英今天回應表示,尊重司法,未來要當政治志工。


 

二、2007124日馬英九特支費案 

針對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即將偵結,民進黨立院黨團上午公開呼籲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應以國務機要費案相同標準,看待馬英九特別費案;綠委私下還揚言,要是侯寬仁放水,將發動群眾包圍台北地檢署抗議,「連侯寬仁的嘉義老家也要包圍,不讓他回家」。 

*結果:2007214日高檢署依涉貪污罪將馬英九提起公訴。


 

*對照組:馬英九發表「化悲憤為力量,義無反顧」聲明,辭去國民黨主席職務並同步宣布參選二○○八年總統,要用行動證明自己清白。


 

名字取成「民主進步」的民進黨,官司輸了,就是「法官用顏色與政治立場決定了這場官司」,就是「輕率違法的判決」,就要「發動群眾包圍」,就要「連侯寬仁的嘉義老家也要包圍,不讓他回家」。
 

可悲啊!民進黨在已經掌握國家最高統治權,掌握國家所有改革發動權,已經當家做主,為所欲為的八年期間,依然以恐怖手段表達意見。
 

掌握過國家最高領導權力八年,也應該了解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及所屬機關的運作模式,竟然一樣的表現方式。
 

在台灣,難道不管民進黨是否取得中央執政權,綠色恐怖永遠是綠色恐怖,綠色永遠不會變成和平的象徵嗎?
 

民進黨成立的目的不是為了促進台灣更民主、更進步嗎?還是說必須等到台灣成為綠色一言堂時,綠色才有可能成為綠色和平呢?


我悲觀的預測,為配合年底的選舉,民進黨必然會操作水扁議題,刺激綠色民眾的情緒。與陳水扁貪瀆案有關的所有檢調司法人員,只要被認定對陳水扁不友善,他們可能都會遭到恐嚇,甚至危及身家性命。


 

這樣的台灣,真的是我們可以安身立命的地方嗎?

 

 

 

賣台叛國的陳水扁
 
醉夢者

引用文章扁:在位八年 常受AIT指示做事

賣台叛國的陳水扁


 

公元2000年到2008年,陳水扁是中華民國的總統。


2000年就職時陳水扁的總統誓詞是「本人謹以最莊嚴、誠摯、謙卑的心,在此向全體國人鄭重宣誓。本人必將遵守憲法盡忠職守增進人民福祉保衛國家安全,絕不辜負人民的託付。如違誓言,願受國家最嚴厲之制裁。」


 

2004年就職時陳水扁的總統誓詞是「總統誓詞為:「在全體國人的見證之下,本人以最莊嚴及謙敬的心情在此鄭重宣誓,將遵守憲法與法律規定公正無私執行總統職務,並竭盡所能促進族群和諧全民團結追求公平正義捍衛國家主權及尊嚴絕不辜負國人的付託,謹誓。」


 

陳水扁在20041111日接見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代表時表示,「我們當然是一個國家,因為我們擁有國家的主權,和有無外交承認沒有必然的關係,不論國際社會承認與否,或者與台灣有無正式的外交關係,對於台灣做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作為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事實毫無影響。


 

陳水扁身為主權獨立國家的總統,他有「遵守憲法盡忠職守增進人民福祉保衛國家安全,絕不辜負人民的託付」嗎?他有「遵守憲法與法律規定公正無私執行總統職務,並竭盡所能促進族群和諧全民團結追求公平正義捍衛國家主權及尊嚴絕不辜負國人的付託」嗎?


 

檢視陳水扁八年總統任期內的作為,已確認他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公正無私執行總統職務」,沒有「竭盡所能促進族群和諧全民團結」,沒有「盡忠職守增進人民福祉」,沒有「追求公平正義」。那他有沒有「捍衛國家主權及尊嚴」呢?


 

2009.09.26聯合報報導,陳水扁委任的美國律師李維,向記者出示扁親自簽名的委任狀文件,文中提到扁在任內曾多次接受AIT指示行事。看完報導,筆者有幾點疑問: 

一、請問陳水扁,「在任內曾多次接受AIT指示行事」,是否「守憲法與法律規定公正無私執行總統職務」,是否「捍衛國家主權及尊嚴」?


 

二、請問陳水扁,身為中華民國總統,依照外國的指示行事,是否已涉及賣台叛國?而且這賣台叛國的指示還是來自小小的AIT,咱台灣人甘真正這樣子落衰?


 

三、陳水扁的律師李維還說,「陳水扁曾任美國政府代理人,接受美國政府指示,因此應視他為美軍官員。


請問陳水扁,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擔任美國政府在台代理人,接受美國政府指示,應被視為美軍官員,這難道還不涉及賣台叛國?


  

四、代替陳水扁在美國遞狀紙的「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林志昇還透露,陳水扁曾告訴他,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前處長楊甦棣於2006626日曾在總統府「訓示」扁。


 

請問陳水扁,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於中華民國總統府裏,被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前處長楊甦棣「訓示」,這樣有「捍衛國家主權及尊嚴」嗎?


 

五、 陳水扁在遞給美國政府的訴狀中還說得清清楚楚:「在訴狀中,陳水扁也提到,在他擔任中華民國總統八年期間,常常感覺有『神祕力量』在後面同時運作,『我感 受美國的行政部門,經常做有關台灣本地人民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決策,或是有關台灣領土處置的決策,這些問題,都沒有跟我們本地台灣人進行事先的洽商或商 量。』」


 

請問陳水扁,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感受「美國的行政部門,經常做有關台灣本地人民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決策,或是有關台灣領土處置的決策,這些問題,都沒有跟我們本地台灣人進行事先的洽商或商量。」,這樣有「捍衛國家主權及尊嚴」嗎?


 

難怪在2007年發生美國進口的豬肉,被驗出含有可能危害人體的瘦肉精的事件,會從47月弄到8月底,決策反反覆覆,原來是當時的陳水扁政府在接受美國AIT的指示辦事?


 

原來陳水扁在任八年就做出如此多賣台和喪權辱國行徑,難怪他在任時信誓旦旦維護台灣主權,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在他下台後就會大聲主張美國對台灣擁有軍事佔領權,中華民國政府是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的統治是非法統治,應受戰爭罪處斷。


 

我們終於知道,原來陳水扁是美國政府代理人,接受美國政府指示;原來陳水扁是美國官員。


如果陳水扁是美國政府代理人,是美國官員,那極力挺扁的民進黨是不是也是美國政府代理人,是不是也是美國資助設立和全力扶植的外國政黨呢?




從郭冠英事件看公務員的忠誠義務
2009/09/26

從郭冠英事件看公務員的忠誠義務


新聞局前駐多倫多新聞秘書郭冠英,因屢以「范蘭欽」等筆名對外發表傷害國家尊嚴的文章,經新聞局移送、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昨認定郭違反公務員對國家的忠誠義務,議決撤職、停止任用三年。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郭冠英嚴重違反對自己國家的忠誠義務,已不適任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應予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


公懲會的議決書指出,郭冠英是中華民國政府任用的官員,理應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卻另起異心,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他的「主國」,妄認中華人民共和 國為中央政府。他又提醒對岸政府以武力解放台灣後,更須以「鎮反肅反」的思想改造等高壓統治,威嚇台灣住民的生命安全。 

公懲會的委員個個具有深厚法學素養,筆者不敢妄論其決議是否不當,只是有非常多的疑惑。


什麼叫做「發表傷害國家尊嚴的文章」,什麼叫做「嚴重違反對自己國家的忠誠義務」?我們也來看看以下這些人: 

一、陳水扁: 

()任職中華民國總統時:(不知道需不需要更高標準的國家忠誠度?)

120077月,他以總統身份公開對來自德國的前共黨國家的東德來賓說「德國處理轉型正義過程中,對於司法人員的處理,有百分之五十的法官因不適任而遭淘汰,檢察官的比率則更高,但在台灣並沒有做這樣的處理。」,他又說「如果司法人員,不論是法官、檢察官或調查員,不管是政治因素或選舉考量介入、影響甚至企圖左右各黨總統候選人接下來的競選活動,讓他感到非常憂心。希望這種現象不要存在,但可能非常困難。 

22007831日,他以總統身份接受三立電視專訪時再次指責司法院,指控他統治下的司法院,有超過七、八成的司法人員可能立場偏藍。 

3、陳水扁在任內曾多次接受AIT指示行事,陳水扁曾任美國政府代理人,接受美國政府指示,為美軍官員。(陳水扁委任的美國律師李維,向記者出示扁親自簽名的委任狀文件中及李為律師的說明資料)

()卸任中華民國總統,但持續領受卸任總統的禮遇: 

陳水扁自2008年卸職後享有全國人民供養的項目包括:享有下列禮遇:邀請參加國家大典;按月致送新臺幣25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8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供應保健醫療;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但陳水扁公開主張: 

1、美國是台灣的征服者,擁有佔領權。美國應負起佔領台灣的義務,美國應該啟動在台灣仍有效的美國軍事法庭。 

2、美國是台灣的征服者,擁有佔領權。美國應負起佔領台灣的義務啟動在台灣仍有效的美國軍事法庭。 

二、李登輝:卸任的中華民國總統,自2000年卸任後,持續領受卸任總統的禮遇。 

 ()2004915日:李登輝今晚表示,中華民國已不存在,我們的國號是「台灣國」;大家應該繼續推動公投制憲正名,2008年依照新憲法選出台灣總統。(中央社)

()200574日:李登輝說,他過去當總統時是強調「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那是陳總統說的」,全世界沒有人知道中華民國在什麼地方,聯合國也承認中華民國的法定地位未定。 

() 2008924日:李登輝前總統在日本琉球參觀台灣人經營的東南植物樂園,他以日語致詞說,二次大戰期間,琉球與台灣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現在經常被提到的、也是琉球人很關心的釣魚台問題,「就我個人的觀點來說,釣魚台是屬於日本的」。(20080925自由時報)

三、城仲模:前司法院大法官、前法務部長、前司法院副院長(是否領中華民國公務員退休俸,筆者不知)

20090207日:法院前副院長、李登輝之友會會長城仲模五日在美國語出驚人表示(蘋果日報)

11945年日本戰敗放棄台灣後,台灣暫時交給美軍的同盟國管理,因此台灣應是美國的第六個屬地,台灣人應領美國護照! 

2、台灣從1945年,美國和日本戰爭結束之後,台灣這個地方的人民,國籍在不久之後就變成中國的國籍,這個根據《國際法》來說的話,是違法的行為。 

3、馬英九去年當選總統根本是「無效」,因馬不是在台灣出生。 

四、姚嘉文:2004年,中華民國的考試院長,他以考試院長的身份說︰「說他是國父啊什麼,稱呼他對他是尊敬而已,台灣尊敬是孫中山也沒有錯,跟他是不是外國人是..,說外國人,孫中山本來就是外國人,他來過台灣,他來的地方,住的地方還在火車站,住的地方還留下來。」(資料來源:2004/11/12中國時報)

五、陳師孟:2002年,他是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他以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的身份在立法院備詢,當立委洪秀柱質詢總統府祕書長陳師孟,昨天金美齡在高雄競選晚會說,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令人不舒服,陳師孟有何看法,陳師孟說,現階段的國旗並不等於中華民國(TVBS2002/11/11 )

六、金美齡:2000年至2005年,她是中華民國總統府的國策顧問,她公開否認中華民國的存在。「總統府國策顧問金美齡女士近日來數度對外強烈表示,不承認中華民國,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以身居國家廟堂享有最高名器之國策顧問,否定所任職之國家,陳總統水扁先生不但不作處理,且公開表示,屬於言論自由,要悍衛她的言論自由。(2001314日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許毓圃先生「總統府國策顧問否定中華民國,豈能視為言論自由」一文)

向來拒絕「中華民國」不假辭色的金美齡,再度拒絕「中華民國國旗」,表示「看到中華民國國旗就想吐」(2002/11/14新台灣新聞周刊第347)

 

請 問以上這些人的公開言論,以「發表傷害國家尊嚴的文章」、「嚴重違反對自己國家的忠誠義務」這兩個標準來衡量如何?請問公懲會諸公看完這些人以中華民國總 統、中華民國卸任總統、前中華民國司法院副院長、中華民國考試院院長、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長、中華民國國策顧問身份公開發表的言行,和不是以公務員或前公 務員身份發表言論的部落客范蘭欽言行比較,其中的嚴重程度,對所謂的「國家尊嚴」和「國家忠誠」孰輕孰重?


 

對於非以公務員身份所為之言論,窮盡追殺能事,對於以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卸任總統、前中華民國司法院副院長、中華民國考試院院長、中華民國總統府秘書 長、中華民國國策顧問身份公開發表的言行,無人搭理,這樣的是非標準何在,這樣的價值評斷何在,要說不是白色恐怖,言論自由的箝制,誰信?


 

范蘭欽在陳水扁為首的民進黨執政時代放言高論,安然無事,卻在馬英九為首領導的國民黨執政時代重傷郭冠英,導致郭冠英被撤職查辦,退休金成為泡影。


 

從郭冠英事件中可看出,公務員的忠誠義務是24小時的,是包括腦海中的思維的。不管郭冠英在公職服務期間所處理的公務,是否曾有絲毫「傷害國家尊嚴」和「嚴重違反對自己國家的忠誠義務」,他腦袋瓜中的東西,在私人化名世界中,仍然必須被要求百分之百忠誠的。


 

范蘭欽事件是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揭發的,不禁讓我想起1950年代的美國參議員喬瑟夫麥卡錫在美國掀起的巨浪。


 

范蘭欽事件是民進黨全力追殺,由國民黨執政的政府下刀的案件,不禁讓我想起1991年,在野人士發起的「100行動聯盟」,推動廢止刑法第100條運動。


 

這是一個多麼詭譎多變的時代啊! 

 

註: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是在1950年代初,由美國參議員約瑟夫·麥卡錫(Joseph Raymond McCarthy)煽起的美國全國性反共「十字軍運動」。他任職參議員期間,大肆渲染共產黨侵入政府和輿論界,促使成立「非美調查委員會」(House Committee on Un-American Activities),在文藝界和政府部門煽動人們互相揭發,許多著名人士受到迫害和懷疑。


 

李敖語妙天下2009年3月26日我看郭冠英事件


李敖語妙天下2009.03.27 聲援郭冠英

李敖語妙天下 2009年5月5日 郭冠英因守憲而受罰

 

 

趕盡殺絕——范蘭欽

又另一則「范蘭欽」事件

郭冠英的反革命罪

郭冠英的「范蘭欽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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